当前位置:首页-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河北省氢能学会章程

(2025年7月1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氢能学会”,英文译名为“Hebei Hydrogen Energy Society”,缩写为“HE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氢能学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氢能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学会致力于成为推动河北省氢能产业实现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推广应用的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会员之间功能互补、项目互动、互利共赢;学会将维护全省氢能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氢能科技工作者的所盼所需;发挥氢能科技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推动与相关团体的协作互助,促进氢能科技工作者队伍的成长与发展,指导氢能科技工作者把科学追求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提供强力支撑。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氢能学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桥东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氢能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氢能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三)开展氢能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促进氢能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促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氢能发展的相关工作,在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河北省乃至国家氢能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接主管部门委托的氢能相关课题研究,组织、举办相关活动,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七)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氢能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素质;

(八)开展氢能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氢能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十)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从事氢能领域相关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或高技能人才;或者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从事氢能相关领域科研、生产、设计、应用、教学、管理等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展览会、发展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当监事会有5人及以上成员时,可设副监事长1-2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六)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八)学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的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定期听取会员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参加监督活动要做好规范的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